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657号原告:深圳市爱奇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重庆路194号科上美科技园D栋第三层东北。
法定代表人:刘剑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碧春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兴路桑达工业区金茂礼都A栋B栋B栋4H金茂礼都b座4楼4H。
法定代表人:余洪,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爱奇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碧春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721046307.0、名称:一种手机听筒防尘保护膜)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爱奇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爱奇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