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824号 申请执行人:安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北区德美声电器商行,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辽宁路div> 经营者:王振亮。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与被告市北区德美声电器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鲁02知民初210号,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该案执行标的为10732元。
本院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费61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案款及执行费10793元。
本院将1073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鲁02知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