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33号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33713589。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柳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摩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南安北部电商创业园13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37MQ84M。
法定代表人:陈必胜。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受理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摩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2020年9月14日,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锡鸿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