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41号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Adi-Dassler-Strasse1Herzogenaurach91074Germany)。
法定代表人:保拉•韦尼克和马库斯•库尔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江娴,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清辉,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吴世专,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清辉、吴世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