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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22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安徽淡雅美酒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美新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225号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龙珠工业区高发科技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敬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鹏,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练江中路H10工业大厦**/div>法定代表人:林宏珊,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iv>法定代表人:李永军,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美新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融城北路**院**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志晖,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王平,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淡雅美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荣,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与龙潭路交叉口水韵流园****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吕龙谭。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简称景田公司)诉被告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简称百润公司)、被告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火爆公司)、被告安徽淡雅美酒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淡雅公司)、被告北京中美新汇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中美新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百润公司和被告火爆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告百润公司认为:百润公司从淡雅公司合法受让第13228836号“百岁山BAISUISHAN及图”商标,并未侵犯原告商标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不属于“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情况,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应受理。

第二,本案系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内除深圳以外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本案百润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景田公司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被告火爆公司认为:火爆公司住所地和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均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本案系侵权诉讼,原告有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景田公司主张其“景田”“百岁山”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百润公司授权中美新汇公司使用第13228836号“百岁山BAISUISHAN及图”商标,中美新汇公司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火爆公司在其提供的“火爆食品饮料招商网”上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宣传推广及销售。

景田公司为此提供了(2019)深南证字第4483号公证书作为初步证据。

鉴于本案被告之一中美新汇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景田公司选择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百润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案不予受理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百润公司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主张,并非管辖权异议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百润公司、火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和被告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如果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被告广东百润茶业有限公司和被告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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