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763号原告:上海莉莉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信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昕,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申立,总经理。
原告上海莉莉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莉莉丝公司)与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艾彼(Abi)》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太平洋电脑网”、官方微博“太平洋电脑网”和官方网站https://www.pconline.com.cn/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核、30日内不得删除或撤销)。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莉莉丝公司从事中国原创游戏开发设计,享有《艾彼(Abi)》游戏著作权。
该款冒险解谜游戏先后获得苹果AppStore2017年度最佳本土独立游戏奖等业内奖项,各平台装机量达550万次,在苹果AppStore上评分4.4星(满星5星),TapTap平台上评分8.6分(满分10分),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商业价值。
原告对正版游戏软件已积极利用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在安卓系统中,原告授权的发行渠道,消费者如果想要获得完整的游戏体验,需在游戏游玩至付费节点时支付6元人民币解锁后续游戏内容。
被告未经授权,破坏原告为保护该软件采取的技术措施,对原告的正版游戏进行破解,并将该破解版本游戏上传到被告运营的“太平洋电脑网”供用户免费下载,侵权链接为https://dl.pconline.com.cn/download/XXXXXXX.html%20title=。
用户无需花费任何费用,就可体验《艾彼(Abi)》的全部游戏内容。
被告还在下载页面中放置广告,推送其它APP,利用《艾彼(Abi)》的影响力进一步牟取利益。
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其游戏软件所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丧失正版游戏软件销售本应获得的收益与市场份额,遭受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太平洋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申请人的住所地、实际经营地、涉案网站的计算机终端设备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
本案系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且被诉侵权行为地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被告实际经营地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内,故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因此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原告提供初步证据指控被告网站发布的破解版《艾彼(Abi)》游戏侵害其《艾彼(Abi)》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故本院作为被侵权人莉莉丝公司的住所地法院依法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被告太平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