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081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珣,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桐烁,男,199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桐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具有摄像功能的智能穿戴设备”,本院于****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