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458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林方,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滨海县东坎街道好利来百货店,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东坎街道新时代乐园内。
经营者:马林方。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林方、滨海县东坎街道好利来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