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246号 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29层2901。
法定代表人:张中皓,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鑫鑫,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西区麗枫精选宾馆。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民生西路47栋1-3层S3号。
经营者:王兴,业主。
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铁西区麗枫精选宾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