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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丽丽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河北极乐世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3722号
案件名称邓丽丽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河北极乐世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丽丽;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河北极乐世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722号 原告:邓丽丽,女,199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林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事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河北极乐世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祁连街42号同祥城AB区8-2-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MA0E84TX9F。

法定代表人:李新兴。

原告邓丽丽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河北极乐世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邓丽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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