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鄂0102知刑初1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棋浩,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锷、卢陈丽,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七部刑诉[2020]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棋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棋浩及其辩护人张锷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郑棋浩为非法牟利,租赁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道临空港大道15号一层厂房作为仓库,购进假冒权利人“奥迪股份公司(AUDIAG)”依法注册的“Audi”、“”商标的汽车配件进行销售。
2019年5月6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人员接举报后至上述仓库,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75种,另有作案用电脑、票据等物品。
经鉴定,其中的66种1510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164,086元。
2019年11月26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郑棋浩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崔某、武某、王某、陈某、廖某、丁某、梅某的证言,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销售单据,租赁合同,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棋浩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被查获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售出,货值金额达21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被告人郑棋浩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郑棋浩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郑棋浩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可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棋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