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1358号原告:汪中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明。
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好国泰灯饰经销处。
原告汪中凑诉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好国泰灯饰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2020年10月10日,原告汪中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中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中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汪中凑负担。
审判长 乔雪梅审判员 朱晓英审判员 王时钰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谷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