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272号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龙迪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川健,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俊(松溪)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解放街**/div> 法定代表人:周俊贤,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小俊(松溪)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