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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南京维智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14执1367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南京维智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维智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14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1143027064398,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共青团路**。

负责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

被执行人:南京维智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P16GL7B,,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法定代表人:许金银,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南京维智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的(2020)苏0114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准许强制执行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雨市监罚[2019]0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200000元,并缴纳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计算的加处罚款”的内容,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南京维智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维智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南京维智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处罚预告书、传票,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指定的法律义务,并告知其未按期履行的相关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0年6月9日、2020年7月17日、2020年9月7日、2020年10月13日四次对被执行人南京维智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根据反馈结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27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账户余额过少,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

3.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前往南京市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南京维智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南京维智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南京维智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人,其称现暂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南京维智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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