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6016号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17025524。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延龙,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晓云,女,汉族,1986年3月16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晓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