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2知民初279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
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08-00。
法定代表人:WONGMUNKIT(HUANGWENJIE),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腾飞,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赤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国际公司”)与被告廖腾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华杰国际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被告一(廖腾飞)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维权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0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变,并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原告华杰国际公司是一家设立在新加坡的公司,其在中国境内进行商标维权并向中国境内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故在本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原告华杰国际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云泽审判员 侯欣芳审判员 纪利军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佳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