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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79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信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1民初479号
案件名称(2020)479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信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邓信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1民初479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公司登记号:200500088E。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信汉,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信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样平人民陪审员  唐卫成人民陪审员  何 云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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