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1民初479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公司登记号:200500088E。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信汉,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信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样平人民陪审员 唐卫成人民陪审员 何 云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