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62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李博,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交市当中街天宏锦商店,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金牛西大街**服务公司**通道及**iv>经营者:武映红。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古交市当中街天宏锦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