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204号原告:江苏百瑞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海宁路**。
法定代表人:刘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惠丰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大广工业集中区内法定代表人:刘军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百瑞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惠丰乳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百瑞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百瑞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百瑞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百瑞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