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424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招贤长正灯饰家电批发城,住,住所地山东省莒县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MA3F7ACLXC。
经营者:刘常正。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招贤长正灯饰家电批发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蓉人民陪审员 吕象民人民陪审员 焦光军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法官助理张闰婷书记员逄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