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27113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宁波市象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33。
法定代表人:倪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无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3幢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F3XY8A。
法定代表人:吴振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无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为712.5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