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051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茶山乐运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增埗村塘边南区**,注册号441********6874。
经营者:姜洪义,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姜寨组,身份证号码413************417。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礼龙,男,汉族,1992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姜寨组,身份证号码413************419,系被告经营者的儿子。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茶山乐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茶山乐运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