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102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编号211-87-50168,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5,**(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彭秀珩,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西区琳琳玩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4MA7568PT5L,经营场所西宁市城**五四大街**中泰百货****。
经营者:刘玉宝。
被告:西宁城东宝乐玩具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6WH96P,,经营场所西宁城东吉盛小商品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刘玉宝。
被告:刘玉宝,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西宁市。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西区琳琳玩具店、西宁城东宝乐玩具商行、刘玉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计531元,由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薇审判员 左志萍审判员 尹菲菲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倩书记员 朱鑫垚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