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9知民初131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大通湖区金辉延丹大药房,住所地: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文化北路。
投资人:邹金辉,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大通湖区金辉延丹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