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1066号原告:湖南半仙豆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尖山路**中电软件园**第****。
法定代表人:吴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波,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丹,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和平区胖仙豆夫餐饮店,经营地天,经营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滨江道**-1商户。
经营者:陈兆帅,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被告:天津市和平区福泰来小吃店,经营地天津市,经营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滨江道**-1。
经营者:刘金平,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齐河县)。
原告湖南半仙豆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和平区胖仙豆夫餐饮店、被告天津市和平区福泰来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半仙豆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9元,由原告湖南半仙豆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若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