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辖终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新百伦百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白埕村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志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div>法定代表人:DarrenTucker,董事长。
原审被告:胡志华,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审被告:林志高,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审被告:义乌市雨菲鞋行,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新村********后门v>经营者:陈燕飞。
上诉人莆田市新百伦百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简称莆田新百伦百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简称新百伦公司)、原审被告胡志华、林志高、义乌市雨菲鞋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初25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莆田新百伦百年公司上诉称:1.被诉侵权产品上显示的制造商为莆田百年思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本案侵权行为地在福建省莆田市,而非浙江省金华市。
2.莆田新百伦百年公司登记地址及经营地址均在福建省莆田市,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新百伦公司指控莆田新百伦百年公司、胡志华、林志高、义乌市雨菲鞋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并对其分别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同时提供了公证书等初步证据,故莆田新百伦百年公司、胡志华、林志高、义乌市雨菲鞋行均系本案适格被告。
因义乌市雨菲鞋行住所地在浙江省金华市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莆田新百伦百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