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621号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仇伟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居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以思,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徐州思铂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苏红,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不详。
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思铂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同年10月22日,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朝莹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戚垠川书 记 员 戚垠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