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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苏梅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328号
案件名称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苏梅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苏梅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328号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超,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梅姐,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丽德公司)与被告苏梅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柏丽德公司诉称,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X号、第GXXXXXXX号、第GXXXXXXX号商标,其授权柏丽德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及处理其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苏梅姐未经许可擅自在淘宝网上开设名为“APMPURE专柜店”的店铺,该店铺主营业务为展示并销售“ampPURE”品牌商品,侵害了前述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给柏丽德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苏梅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

苏梅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中,被告苏梅姐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莆田市,非本院辖区,虽然被诉侵权商品的发货面单上显示发货地为本市,但柏丽德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苏梅姐在此处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且网络交易中体现的发货地存在多种可能性,仅凭快递面单上的发货地址,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该地址即为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的存储地。

因此,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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