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99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申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华北城E7-101经营者:洪燕红,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尚家村於家桥****经营者:徐仙文。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申明建材经营部、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白俊勇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