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939号 原告:株式会社KT&G,住所地大韩民国大田广域市大德区樱花街71。
法定代表人:白福寅,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润迪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新村北方骏亿商务中心3011。
法定代表人:郭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悠然,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KT&G与被告深圳市润迪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KT&G申请变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深圳市润迪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株式会社KT&G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KT&G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KT&G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KT&G负担。
原告株式会社KT&G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