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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区大拇指文具店、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知民终464号
案件名称成华区大拇指文具店、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华区大拇指文具店;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知民终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华区大拇指文具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平安正街****。

经营者:薛长金,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

上诉人成华区大拇指文具店(以下简称大拇指文具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利画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阅卷、调查,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拇指文具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马利画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马利画材公司负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1.大拇指文具店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该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大拇指文具店经营规模小,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获利极少,并未给马利画材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

马利画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马利画材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大拇指文具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695372、1088608、38577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大拇指文具店赔偿马利画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为: 一、关于商标权属 案涉第695372、1088608、3857792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为上海美术颜料厂,马利画材公司经授权获得案涉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二、关于侵权认定 (2017)川律公证内民字第41027号公证书载明,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号××号的“大拇指文具”店铺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该店铺店招与大拇指文具店字号一致,且大拇指文具店认可其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两款被诉侵权商品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丙烯画颜料”“颜料(不包括食用、绝缘用)”“美术颜料(颜料)”属于同一种商品。

一审法院经比对认为,被诉侵权商品(公证封存袋上标注为“26.大拇指文具(2)”)上的标识与案涉商标不同,马利画材公司主张大拇指文具店销售该被诉侵权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被诉侵权商品(公证封存袋上标注为“26.大拇指文具(1)”)上的标识与案涉商标相同,但颜料管体制作及喷绘粗糙、字体较模糊,内附画笔无商标标识,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的防伪码经查询并不存在,故被诉侵权商品应为假冒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下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大拇指文具店未经许可销售该被诉侵权商品,对案涉商标构成侵权。

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大拇指文具店辩称被诉侵权商品是其从案外人处购进,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交了五张进货票据,但进货票据上无双方签章,票据显示的形成时间远早于公证保全的日期,且票据上载明的商品不能与被诉侵权商品的型号对应,故一审法院对大拇指文具店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大拇指文具店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大拇指文具店须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大拇指文具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案涉商标的声誉,马利画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大拇指文具店赔偿马利画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一、大拇指文具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695372、1088608、38577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颜料;

二、大拇指文具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利画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三、驳回马利画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马利画材公司负担400元,大拇指文具店负担6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大拇指文具店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2.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

一、关于大拇指文具店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大拇指文具店上诉主张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大拇指文具店在一审中提交了五张进货票据证明其前述主张,但该五张票据上并未加盖印章,该店也未提交购销合同、转款凭证、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故大拇指文具店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系从其主张的主体处合法购进,一审法院未支持其合法来源抗辩,并无不当。

二、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的问题 大拇指文具店上诉称其经营规模较小,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获利极少,并未给马利画材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故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

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由于马利画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大拇指文具店因侵权所获利益,也无案涉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故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大拇指文具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案涉商标的声誉,马利画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大拇指文具店赔偿马利画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大拇指文具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成华区大拇指文具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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