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知民初7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327857567X。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兴久久红武汉鸭脖店,经营场所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商城**东大门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200 MA74GUFP26。
经营者:李翔,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兴久久红武汉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