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467号 原告:上饶市珍施酷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七六路。
法定代表人:李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哲,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恒钰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
法定代表人:黄俊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饶市珍施酷尔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钰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上饶市珍施酷尔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珍施酷尔服饰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珍施酷尔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恒钰亿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计1215元,由原告上饶市珍施酷尔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