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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兴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刑更5262号
案件名称刘伟兴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伟兴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刑更5262号 罪犯刘伟兴,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人,汉族,专科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川079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伟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两罪总和刑期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7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

宣判后,该犯提起上诉。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8)川07刑终6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29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20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伟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表扬5个。

另查明,罪犯刘伟兴被判处的罚金270000元,通过家人代缴和在服刑期利用劳动报酬缴纳,现已履行3700元,剩余266300元未履行,三台县民政局出具证明其家庭困难暂无履行能力。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伟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伟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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