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5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康清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东百蔡塘广场负******之**v> 法定代表人:林荣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市湖里区李国雄皮具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东百蔡塘广场负******之**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经营者:林培尘,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石狮市。
上诉人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厦门市湖里区李国雄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廖惠敏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