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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大理市云艺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29民初28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大理市云艺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大理市云艺书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云29民初284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西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07212552A。

法定代表人:陈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市云艺书店,经营场所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文化路**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01MA6M0Q2B1R。

经营者:吴尚武,男,1981年4月4日生,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住云龙县/div>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市云艺书店(下称云艺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被告云艺书店经营者吴尚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马利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标侵权赔偿款18000元及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5000元,共计23000元。

事实与理由:1.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是第695372号、第810215号、第1088608号“马利”、“Marie′s”及“马头”图案等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该注册商标由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原告有权独立主张上述商标的相关权利。

“马利牌”美术颜料是建厂创牌已达95年的国货老牌,是我国艺术类商品中的民族品牌。

马利商标是上海市首批著名商标,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马利牌”在颜料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

2.被告经营有一处标牌为“晨光文具云艺书店”的、面积约150平方米的超市,该超市位于生活主街上,周边小区多酒店多,人流量大。

2019年4月,原告发现该超市出售的颜料系假冒“马利牌”注册商标的产品,后对该店铺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

3.原告认为,被告实施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品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现依据《商标法》《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云艺书店辩称,1.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从我处购买了颜料,没有销售清单发票等。

2.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不代表法律依据。

对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不予认可。

根据在案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Marie′s”及“马头”图案的专用权人,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1088608号、第810212号。

第108860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类,包括:颜料(不包括食用,绝缘用)、调色油、画家用金属箔、画家用金属粉、装饰家用金属箔、装饰家用金属粉、印刷商用金属箔、印刷商用金属粉、艺术家用金属箔、艺术家用金属粉、涂料、油漆、油漆(不包括绝缘漆)、陶瓷釉、油墨(截止),专用期限为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7年8月27日止。

第81021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类,包括:绘画颜料、固体水彩颜料、金银色颜料、玻璃画颜料、发泡颜料、照相油色、炭精粉(截止),专用期限为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

2019年1月27日,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在大陆范围内许可给原告使用,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9年1月26日止,许可使用方式为排他使用许可。

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还授权原告对侵害该商标权利的行为进行市场维护并获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向行政机关举报,要求行政查处;

依法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行使诉讼中的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

依法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刑事立案查处;

依法对假冒或仿冒产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

被告是经营者吴尚武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5年4月30日,经营范围是书刊及文化用品批发兼零售。

2019年4月25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的公证员与申请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曹彬来到位于大理市对面“晨光文具云艺书社”,在该店内购买了马利牌水粉画颜料二盒;

该店营业执照显示,名称“大理市云艺书店”。

公证人员对购买现场进行了拍照。

离开购买场所后,公证人员对购买取得的物品进行拍照,并将其中一盒马利牌水粉画颜料封签后交由申请人的代理人收执,其余物品交由申请人的代理人保管。

公证人员对现场及现场取得的实物拍摄后形成照片打印件7张。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于2019年7月24日出具(2019)沪长证经字第1550号《公证书》。

2019年5月13日,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对公证购买的马利牌水粉画颜料作出《鉴别证明》,结论为:1.本公司生产的产品马头商标清晰;

2.本公司生产的产品马头商标图案有其一定的规律性;

3.本公司生产的产品防伪码是喷印上去的。

经判定晨光文具云艺书社销售的马利牌水粉画颜料系侵犯“马利”(马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

涉案侵权产品原告主张三种辨别方法进行:1.可以用防伪码进行识别,正品防伪码是一盒一码;

2.根据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纸盒盒盖内侧标有“马利牌7624水粉颜料”辨假小贴士,其中载明“本产品赠送的水粉笔笔杆上均印有清晰的“Marie′s”标志的方法进行鉴别;

3.拨打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纸盒盒盖上载明的“厂方提示:拨打咨询电话8008203100,并按语音提示输入防伪编码”进行真伪辨别。

按照上述三种辨别方法进行识别,第一种,由于原告虽购买两盒马利牌水粉颜料但当庭只提交一盒,当庭无法将两盒的防伪码放在一起进行识别;

第二种方法,经当庭拆封后识别,在晨光文具云艺书社内购买的一盒马利牌水粉画颜料内的水粉笔笔杆上印有“Marie′s”标志;

第三种方法,拨打验证防伪码电话进行识别,得到的是正品的回答。

原告主张该盒马利牌水粉画颜料内有颜料溢出,以此认定是非正品。

原告为本次维权开支了公证费1000元,原告还主张律师费和差旅费,但没有提交费用支付证据,要求本院在经济损失中综合考虑。

本院认为,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依法注册了第1088608号“Marie′s”及第810212号“马头”图案商标,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原告经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取得上述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故原告对上述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享有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被告是否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和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虽否认涉案侵权产品在其店铺内购买,但根据原告提交的(2019)沪长证经字第1550号《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系由被告所销售。

经当庭比对,原告主张的三种真伪产品的辨别方法,第一种“一盒一码”的辨别方法,原告虽在公证取证时购买了控侵权商品两盒,但其当庭不能提供实物进行辨别,该种辨别方法不能进行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种以被控侵权产品上即“马利牌水粉画颜料内的水粉笔笔杆上是否印有“Marie′s”标志进行辨别,结果是有该标识;

第三种辨别方是按外包装盒上厂方提示的拨打咨询电话输入防伪编码方式进行辨别,当庭拨打电话咨询结果是该产品为正品。

原告主张的三种真伪产品的辨别方法在当庭的比对过程中均已失效,故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涉案的被控侵权产品为非正品。

原告认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中有颜料渗透出的事实,能证明其系非正品;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颜料的质量和品质并非是商标侵权本质的鉴别方法,颜料溢出有可能是挤压等保存方法或其他原因所致,故其该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销售的马利牌水粉颜料系假冒商品,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事实不成立,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诉讼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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