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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龙门县龙潭镇铁岗绿色家具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52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龙门县龙潭镇铁岗绿色家具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绿色健木(惠州)家具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524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罗娟娟,均系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色健木(惠州)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原龙门县龙潭镇铁岗绿色家具配件厂),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

法定代表人:王历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陶远恒,均系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绿色健木(惠州)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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