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097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范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国泉商贸城冬冬服饰屋,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部****。
经营者:刘繁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国泉商贸城冬冬服饰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利惠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