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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暖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1刑初970号
案件名称蔡玉暖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玉暖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1刑初970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玉暖,女,1973年10月28日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福建省石狮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六部刑诉〔202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玉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出现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审判员  程耕轮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晓亮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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