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2民初6694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廷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万石镇汤汤通讯器材商店。
经营者:韩健。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与被告宜兴市万石镇汤汤通讯器材商店(以下简称汤汤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华为公司以因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华为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汤汤商店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华为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