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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树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2执292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树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树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树申,男,1941年9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树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吉中民二知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2016)吉02执51号。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8月23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案号(2018)吉02执恢94号。

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2020年9月25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再次恢复本案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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