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474号 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寿西路**附**。
法定代表人:杨太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多曼居家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羊纵一路**附**div> 法定代表人:陈素荣。
被告:成都欧凯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航鹰东路********iv> 法定代表人:田树结。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港多家具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325国道乐从沙滘路段、东村商业开发区乐从南华家私城汇展中心汇A座首层8前西。
经营者:李鸥。
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多曼居家具包装有限公司、成都欧凯达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港多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多曼居家具包装有限公司、成都欧凯达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港多家具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