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2203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向明润。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向明润与被上诉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明润于2020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向明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明润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向明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刘 燕审判员 张 苏 柳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娟(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