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71号原告:WAGO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国。
法定代表人:SVENHOHORST,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青,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威斯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黄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东林,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颖,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WAGO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威斯康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51097××××.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WAGO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WAGO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54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