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鲁1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执行人:五莲县惠群购物超市,经营场所五莲县于里镇顺庆街与宏图路交汇处。
经营者:李怀梦。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五莲县惠群购物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鲁1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为:1、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105元;
3、负担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证券、股权及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查,本案被执行人系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其经营者为李怀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通过网络冻结李怀梦名下银行存款。
另查明,本案判决生效时间为2019年9月4日,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义务但未履行,则迟延履行期间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本院扣划存款之日2020年10月9日止共计390天,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477.75元。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将本息及费用等共计7632.75元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五莲县惠群购物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