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3执5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
法定代表人:苏开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霖,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群宝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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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黄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3。
法定代表人:吴泽槟。
申请执行人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群宝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民初9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73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同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
本院根据财产查证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群宝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的40×××79账户(截至2020年10月15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4213.3元),期限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
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还清欠款共计人民币17732元,2020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请求结案。
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65.98元已由被执行人向深圳市财政局交纳。
本院认为,本院(2018)粤03民初97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5.98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8)粤03民初97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群宝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40×××79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