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619号原告:湖南俊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滨江办事处百合村****。
法定代表人:郑伟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玖玲,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美迪熊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岐山街道大路社区大盛厂房****之二/div>法定代表人:楚薪薪。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赵勇食品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
经营者:赵勇。
原告湖南俊宏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美迪熊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赵勇食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湖南俊宏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已销售的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汕头市美迪熊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赵勇食品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3.判令被告汕头市美迪熊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产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65679.87元,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赵勇食品商行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产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3596元;
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31日,贾贺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糖果盒”,专利号ZL20193059××××.6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20年5月1日获得授权,2020年5月31日,原告与涉案专利权人贾贺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取得该专利的独占许可权,目前为有效专利。
2020年6月底,原告发现被告汕头市美迪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及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赵勇食品商行销售的“奥特果乐哨”糖果产品使用的包装盒外观与涉案专利相同,遂于2020年7月、8月份公证购买了该种产品。
被告汕头市美迪熊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赵勇食品商行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专利权,且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汕头市美迪熊食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其理由为:因汕头市美迪熊食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案由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属于侵权之诉。
原告诉请被告汕头市美迪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和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赵勇食品商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进而将两被告起诉至本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赵勇食品商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售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该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之一。
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故本案销售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因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并无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的基层法院,本院作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汕头市美迪熊食品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汕头市美迪熊食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汕头市美迪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程 婧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马光祥书记员龙国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