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32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朝铸,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淅川县城关恒泰生活广场,经营场所河南省淅川县县城红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6MA41HBK99K。
经营者:王大英,男,1965年7月2日出生。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淅川县城关恒泰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