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2民初102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玉侠,女,汉族,1957年8月27日出生,现住牡丹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文(与林玉侠为母子关系),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现住牡丹江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玉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