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864号原告:广东顺德企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碧彩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1。
经营者:舒某1,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南县***********。
被告:何军良,女,汉族,1980年6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南县南县***********。
原告广东顺德企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碧彩灯饰厂、何军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散热效果好的LED灯具”。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广东顺德企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东顺德企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顺德企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顺德企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